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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罚单能阻挡隐形歧视?
昨天,广州市有人大代表提交议案,提出除了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指明性别要求。否则,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月24日《南方都市报》)
人大代表对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是应当肯定的,但能否达到实际效果呢?是否仍存在治标不治本之嫌?笔者心里还难免犯嘀咕。
首先,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就算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对性别要求只字不提,但在实际招聘面试过程中同样可以把歧视“操作”起来,这实际上是隐性歧视。客观上来讲,就是再严苛的执法都难以消除这种歧视,何况是一纸罚单?其次,我们必须深究造成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遭受性别歧视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一是传统性别偏见的作用,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能力和价值认识有偏异,过分地夸大女性在结婚、生育、养育和更年期对工作所带来的影响;二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就业形势的要求;三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工作力度不够;四是部分女性综合职业素质偏低。
现实社会中女性确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职场上的女性更是承担着职业和家庭双重责任和压力,更需要全社会从根本上营造尊重女性的健康风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也是十分必须的,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我们思考:香港1995年设立了《性别歧视条例》,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再次是要创新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救济保障途径等。标本兼治,全员发动,才能真正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发表于2007年1月25日《羊城晚报》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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