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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物权法·弱势群体
写下以上的题目,是因为看到了报载:“新修订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6月1日起施行”的内容有感而发。笔者注意到,新《规定》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提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二是城市规划实行公示制度,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三是加大力度审查大型公共项目等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报告,只有配备了相应的停车位、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方能审查合格。
诚然,新《规定》根据中山的实际情况,借鉴了许多国外先进的理念,增加了透明度,充分尊重了居住在这座城市的居民的意愿,凸显了民主性,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却联想到一些其他的事情,首先想到的是物权法。万众瞩目的《物权法》在年初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了, 10月份就要在我们这个城市正式实施,在城市土地供应紧张的大形势下,这对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方式可能发生重大影响,尤其对于农民土地的保护、被拆迁户的保护会发生很大的影响。笔者于近期到北京培训的时候听了《物权法》制定成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轶的课,认识到其中有个核心问题就是“公共利益”问题。到底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国内许多学者意见不一,就连重庆的钉子户事件,其实也与“公共利益”无关,它属于协议拆迁,而不是强制拆迁。回来看我市新修订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里面规定:“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是在为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作铺垫。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当政府要发展某个项目的时候,规划肯定是先行的,规划草案必定要经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当草案涉及拆迁问题的时候,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专家和公众代表能否投票认定这个项目就是“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只有在这些专家和公众是真正代表了大多数市民的意见的前提下,答案才会是肯定的。为此,让真正能代表群众利益的人组成委员会,就必定能大大减少日后的争议和矛盾,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政府出台这个规定是未雨绸缪。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在城市发展中,在空间和土地资源利用方面,许多情况下市场却是缺位的、是失效的,特别是为公众服务的建设方面,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调控,需要国家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比如:新《规定》要求:“大型建筑选址需配备相应的停车位。”这就是从公众利益和城市日后的长远发展着眼,旨在限制开发商的“鼠目寸光”行为而做出的决定。同时也是对《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的地方解释,将避免一些隐性的争拗和矛盾。
但是,按照《物权法》规定,确定一个项目是不是公共利益并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由当地的司法机关来判定。由此,笔者联想到另外一件事物:弱势群体。在上一轮的旧城改建中,旧城区有商业价值的地段几乎都已被开发商瓜分殆尽,剩余的地段相对来讲商业价值较低,而居住在其中的公众也大都属于低经济收入家庭。在新一轮将要开始的城市特色塑造建设中,这些地段往往被划入旧城风貌保护地段而进行建设控制。如何保护这部分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改善他们的生活、居住条件,无疑需要规划编制及管理者给予高度关注、并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如果还有些房地产商要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强行拆迁,必定将损害到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现行的国情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对司法机关的判断不产生丝毫影响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政府规划部门的人文关怀,地方司法机关的公正严明,必将成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护神”。
(发表于《中山日报》2007年5月28日 第 4515 期 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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