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一种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WTO所形成的诸多协定及协议广泛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有关文化产业的规章条例主要包括在WTO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即《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中。因此其基本原则也就自然地成为各成员政府制定和执行国内文化贸易政策的文本基础,这就必然要给这个国家的文化管理制度和文化产业政策支持系统带来制度、法律和政策性影响。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进行文化体制改革,90年代开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至今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由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构筑起来的文化产业政策系统,以及由这个系统建立起来的文化管理机制,包括:《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基本上涵盖了现行文化产业领域。
然而问题是,现有的文化产业政策文本系统,基本上都是在两种体制转型过程中制定和形成的,并不是为加入WTO、或根据WTO原则而制定的游戏规则,因此,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体制的痕迹,这就出现了现存政策的目的性与WTO对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我国不同领域里的现行文化管理与文化产业政策主要是由政府的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因此,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较重。这样一来,在整个政策的价值规定、功能及政府对社会文化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中,应有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就比较差。而所有这些都是与WTO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等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和内在的规则冲突。
我国政府正在逐步加大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颁布已经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制对接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然而,由于这些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在体制和制度上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行政垄断、市场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文化企业产权关系改革等,因此,旧有的矛盾不仅没有消除,还进一步激起了新的冲突。同时,由于原有的文化政策系统并未因机构的改革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并而失去政策效能,还出现了新机构执行旧政策,“新瓶装陈酒”的现象。在有的地方和领域,文化行政权力在资源重组和优化配置的名义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集中,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不仅没有失去原有的制度基础,反而获得了新的支持。
我国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已经提出“大文化管理”的思路,但是由于缺乏政策系统的创新支持,预期的改革效果并未出现,于是政府也就难以实现从“办文化”向“管文化”的战略转变。对中国来说,顺利进入WTO的关键是实现制度创新和政策系统创新的有机联动,倘若在制度和政策的层面上不能实现整体性创新,我国文化产业在21世纪的发展前景也就可能不那么乐观。
文化产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而且目前还处在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因此,存在的根本性问题还是体制性的。任何国家的产业政策的基点都是两个,即以市场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更何况我国的文化产业是生存和成长于一个更为特殊的环境中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今天对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认识,以及依此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的合理性,将影响着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并还会进一步影响我国整个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共识,但是一个真正合理的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才开始,目前我们更需要一种积极探索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