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美术专业三级美术师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基本了解国内外美术创作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美术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初具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部分作品入选市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并获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创作体会;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创作的在职在岗美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工作3年以上。 (二) 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3年以上。 (三)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4年以上。 (四)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5年以上。 (五) 中专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8年以上。 (六) 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美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条件之一: (一)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或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 (二)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铜奖),或参展2次(其中1次获银奖),或参展1次获金奖,在当地美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美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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